認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認可類的行政許可,一般要經過國家考試。比如律師,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年滿18周歲的我國公民,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去律所實習滿一年并經考核合格,獲得認可,由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準予執業。
核準。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比如,對于肉類產品,在上市前一般需要進行“三檢”,確保產品質量合格,不會對人體產生危害。
登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這是最常見的行政許可類型,比如公司、社會團體的設立登記。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實施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如果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另外,行政許可的決定作出后,被許可人可以依法申請變更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延續行政許可的有效期。
行政許可具有全程性,不但要事前審查,還要事后監督。行政許可在作出之時存在違法情形,事后被發現且查實的,由有權機關予以撤銷;行政許可在作出之后,被許可人違法的,其取得的行政許可證件有可能會因此而被吊銷;據以作出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也可以被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需要辦理注銷手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輕則受行政處罰,重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行政許可案件的受案范圍包括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以及相應的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注銷、撤銷等事項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相應的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記錄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第四,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告知補正申請材料、聽證等通知行為,屬于行政過程行為,原則上不可訴,但如果該過程行為具有事實上的最終性,且影響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例外地具有了可訴性,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