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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北京,4月29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防止食品浪費,保障國家食品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本法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包括各種供人們食用或飲用的食品。
本法所稱食品浪費,是指未按其功能目的合理使用可安全食用或飲用的食品,包括因不合理使用導致食品數量減少或質量下降等。
第三條國家嚴格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堅持多措并舉、精準措施、科學管理、社會治理的原則,采取可行的技術、合理的經濟措施,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模式,倡導簡單、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食品浪費的領導,確定反食品浪費的目標和任務,建立和完善反食品浪費的工作機制,組織對食品浪費的監測、調查、分析和評價,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反食品浪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反食品浪費,提出加強反食品浪費的措施,繼續促進全社會反食品浪費。
第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國反食品浪費的組織協調;每年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分析評價食品浪費,部署反食品浪費工作,提出有關工作措施和意見,由有關部門實施。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服務標準;與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合作,建立餐飲業反食品浪費制度,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餐飲服務,向公眾披露反食品浪費。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反食品浪費的監督,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反食品浪費措施。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儲存和流通過程中的糧食減少管理,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合作,組織實施糧食儲存、運輸和加工標準。
按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開展反食品浪費工作。
第六條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的就餐規范,加強管理,帶頭節約,反對浪費。
公務活動需要安排用餐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節儉安排用餐數量和形式,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購、儲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強服務人員職業培訓,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培訓內容;
(2)主動提醒消費者防止食品浪費,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放置反食品浪費標志,或由服務人員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點餐;
(三)提高餐飲供應質量,按照標準和規范制作食品,合理確定數量和重量,提供小餐等不同規格的選擇;
(四)提供集體用餐服務的,應將防止食品浪費的理念納入菜單設計,并根據用餐人數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
(5)提供自助餐服務的,應主動通知消費規則,防止食品浪費要求,提供不同規格的餐具,提醒消費者適當吃飯。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訂購過多。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通過在菜單上標記食品重量、規格和建議消費者數量來豐富菜單信息,并根據消費者的需要為消費者提供訂購提示和勺子和包裝服務。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獎勵參與“CD行動”的消費者;或者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相應的處理廚房垃圾的費用,應當明確收費標準。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利用信息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過建設中央廚房、配送中心等措施,科學管理食品采購、運輸、儲存和加工。
第八條食堂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和實施防止食品浪費的措施,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反食品浪費意識。
單位食堂應加強食品采購、儲存和加工的動態管理,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飪水平,按照健康、經濟、標準化的原則提供飲食,注意飲食平衡。
單位食堂應改進用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放置反食品浪費標志,引導用餐人員點餐、取餐;有浪費行為的,應當及時提醒、糾正。
第九條學校應當對用餐人員的數量和結構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加強學校食堂餐飲服務的管理;選擇校外用餐單位,建立健全引進退出機制,選擇最佳選擇。
學校食堂和校外用餐單位應加強精細管理,按需用餐,改進用餐方式,科學營養,豐富不同規格的用餐和口味選擇,定期聽取用餐人員的意見,確保菜肴和主食的質量。
第十條餐飲外賣平臺應當明顯提醒消費者點餐。餐飲服務經營者通過餐飲外賣平臺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平臺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重量、規格或者推薦消費者數量。
第十一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引導游客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和導游應當合理安排團隊用餐,提醒游客點餐和取餐。相關行業應當將旅游經營者的反食品浪費納入相關質量標準等級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經營的食品的日常檢查,對接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進行特別標記或者集中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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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反對鋪張浪費,鼓勵和促進文明節儉活動,形成可恥、自豪的浪費氛圍。
如果婚喪嫁娶、朋友家庭聚會、商務活動等需要用餐,組織者和參與者應適當準備、點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四條個人應當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根據個人健康狀況、飲食習慣和用餐需要,合理訂購和取餐。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和成員應根據日常生活的實際需要,培養科學健康、物盡其用、防止浪費的良好習慣,購買、儲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五條國家完善糧食和其他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和加工標準,促進新技術、新技術、新設備的使用,指導適度加工和綜合利用,減少損失。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儲存、運輸、加工條件,防止食品變質,減少儲運損失;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原材料過度加工和過度使用。(未完成)
第十六條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防止食品浪費,制定和修改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食品保質期應科學合理地設置,標注明顯,易于識別。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反食品浪費監督檢查機制,督促整改發現的食品浪費問題。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訪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采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整改。
第十八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評價和通知制度,將反食品浪費納入公共機構節能資源評價和節能機關創建活動。
第十九條食品、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實施反食品浪費等相關團體標準和行業自律規范,宣傳、普及預防食品浪費知識,推廣先進典型,引導會員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對浪費會員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食品、餐飲業協會應當開展食品浪費監測,加強分析評價,每年向社會公布反食品浪費和監測評價結果,支持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標準,開展相關問題的研究,接受社會監督。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加強對消費者的飲食消費教育,引導消費者形成自覺抵制浪費的消費習慣。
第二十條機關、人民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將嚴格節約、反對浪費作為群眾精神文明創造活動的內容,納入相關評價體系和公約、村規章制度、行業規范等,加強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促進“CD行動”,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食品文化,增強公眾反食品浪費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繼續組織開展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將反食品浪費作為全國糧食安全宣傳周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加強反食品浪費教育和管理。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國情教育,將嚴格節約和反對浪費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形成節儉、珍惜食物的習慣。
學校應建立防止食品浪費的監督檢查機制,制定并實施相應的獎懲措施。
第二十二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反食品浪費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報道先進典型,曝光浪費現象,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食品消費觀念,監督食品浪費行為。反食品浪費的宣傳報告應當真實、公正。
禁止制作、發布、傳播浪費食物的節目或音視頻信息,如大部分食物、暴飲暴食等。
網絡音視頻服務提供商發現用戶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停止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捐贈需求對接機制,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有關社會組織、福利機構、救助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食品。有關組織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接收和分發食品。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食品捐贈活動。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可以搭建為食品捐贈提供服務的平臺。
第二十四條產生廚余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減少廚余垃圾來源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國家組織監測營養狀況,普及營養知識,引導公民形成科學的飲食習慣,降低不健康飲食引起的疾病風險。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活動,防止食品浪費。
政府采購相關商品和服務,應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費。
國家實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費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浪費行為的,有權向有關部門、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提醒消費者防止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警告違反本法規定,食堂單位未制定或者實施防止食品浪費的措施的。
第三十條廣播電視、電視臺、網絡音視頻服務提供商違反本法規定,制作、發布、傳播大部分食品、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的,由廣播電視、網絡信息等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暫停有關業務,停業整頓,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當地反食品浪費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