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食品安全法 明霞隆順生活超市被處罰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北京明霞龍順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被市場監督部門查處。
京豐市監管處罰〔2023〕63日,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違法事實認定清楚。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公司罰款2400元,沒收違法所得12.48元。處罰決定日期為2023年2月2日。
根據天眼查信息,北京明霞龍順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注冊資本100萬元,法定代表人何忠庫。經營范圍包括服裝批發;服裝配件銷售;服裝零售;化妝品零售;化妝品批發;日用品銷售;玩具銷售;樂器批發;樂器零售;相機和設備銷售;新鮮水果批發;新鮮水果零售;未經加工的堅果和干果銷售;新鮮蔬菜批發;新鮮蔬菜零售;鮮肉批發;鮮肉零售;鮮蛋批發;鮮蛋零售;水產品批發;水產品零售;針紡織品銷售;文具批發;文化設備租賃;文具零售;運動用品和設備批發;運動用品和設備零售;家用電器銷售;;包裝銷售;珠寶批發;珠寶零售;電氣設備銷售;美發飾品銷售;新車銷售;摩托車及零部件批發;摩托車及零部件零售;工藝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產品除外);儀器銷售;農副產品銷售;互聯網銷售(銷售需要許可的商品除外);銷售辦公用品等。
該網站指出,去年3月,該公司因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被市場監督部門罰款1萬元。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明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禁止銷售以下食用農產品:(十二)標明虛假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偽造、虛假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不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